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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法規

一文讀懂《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2-25  瀏覽次數:146
        近日,省水利廳印發《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湘水發〔2024〕19號),自2025年1月26日起施行。


一、《辦法》出臺背景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質量強國建設綱要》,明確要以質量強國建設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要求優化質量監管效能,創新質量監管方式。2023年8月,水利部印發《關于提升水利建設質量的實施意見》,明確要完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制度體系,加強政府質量監督隊伍建設,提升質量監管能力。


二、《辦法》制定主要思路和考慮

通過出臺《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對我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和權限、質量監督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質量監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等予以明確,填補我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空白。

(一)解決我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規范性文件缺失的問題。通過出臺《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有效提升我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水平,為水利工程的質量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二)解決省、市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事權劃分不明確的問題。在《辦法》中明確我省、市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事權劃分原則,確保全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全覆蓋。詳見《辦法》第五條。

(三)解決質量監督責任主體及監督人員資格不明確的問題。在《辦法》中明確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職能職責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質量監督工作內容及有關規定,承擔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未設立質量監督機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承擔質量監督全部工作內容。并明確質量監督人員在學歷、職稱、職業素養與道德方面的要求。詳見《辦法》第七、九條。

(四)解決質量監督職責和權限不明確的問題。在《辦法》中明確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質量監督主要職責以及在履職過程中可采取的措施。詳見《辦法》第十一、十二條。

(五)解決質量監督程序和方法不明確的問題。在《辦法》中明確質量監督工作的依據、期限、內容、程序和方法,規范質量監督行為,使得質量監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詳見《辦法》第四章。

(六)解決及時發現和處理工程建設項目實體質量存在的問題。質量檢測是檢驗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的重要手段,在《辦法》中將監督檢測單獨成章(第五章),進一步突顯質量檢測在質量監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辦法》主要內容

(一)關于事權劃分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設立的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規模大、工期長、技術難度大的新建、擴建大型工程以及長江干堤(湖南段)工程、由省級組建項目法人的水利工程等的質量監督;市級除承擔省級監督范圍以外的大中型工程外,還負責技術難度較大的新建、擴建小(I)型水庫工程的質量監督。

(二)關于機構和人員

 


1.履職機構。設有質量監督機構的,由質量監督機構按照職能職責或委托內容開展工作,沒有設置質量監督機構的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質量監督工作。

2.質量監督人員應具備的條件。除應具備基本的政治素養、道德品行和身體條件外,還對學歷、專業、職稱技術水平條件等予以相關明確。

3.技術實力不足的補充。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可通過政府采購委托第三方承擔質量監督的輔助性技術服務工作,也可聘請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專家提供技術支撐。

(三)關于職責和權限

 


1.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等。

2.權限。對監督項目參建方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開展檢查的權利及可以采取的措施。

(四)程序和方法

 


1.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到有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2.方式及主要內容。質量監督采取巡回監督、駐站監督、聯合監督等方式。工程現場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工作主要包括確認項目劃分、履行核備手續、開展質量行為和實體質量檢查、工程質量檢測、參加驗收、出具質量監督報告等。

(五)質量檢測

 


檢測的頻次及重點。在主體工程施工期間原則上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質量檢測,檢測的重點是影響主體結構安全的部位、原材料、中間產品及主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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