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條例》已經在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由衡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共九章五十五條,包括:總則、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質管理、城市供水設施規劃與建設、城市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二次供水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城市用水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條例》中,在明確城市供水管理體制、保障居民用水的水質安全、規定城市供水設施規劃與建設標準、劃定城市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責任、推動二次供水設施專業化建設與運維、明確供水單位的供水要求和用戶的用水要求、相應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為保證廣大群眾用水的安全衛生,《條例》始終把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作為最重要的一項立法目的,在保證水質安全、保障用戶權益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監測水源水質和生活飲用水水質,定期將監測結果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供水單位應當保障城市供水不間斷供應,不得擅自停水;城市供水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按照用水性質分類定價。城市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用戶享有安全、連續用水,使用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查詢用水業務辦理、用水量、水質、水價和水費信息和停止供水原因、恢復供水時間,向城市供水單位或者供水主管部門投訴等權利。
近年來,隨著衡水市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高層建筑二次供水設備日益增多,存在的隱患也逐漸暴露。為解決群眾用水安全“最后一公里”的問題,《條例》設專章加以規范,推行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建設、改造、管理、維護專業化;明確了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明確了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規范了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費用保障。
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條例》中規定,實行居民用水階梯式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市政維護、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生態景觀等公益性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確需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在指定地點取水,并計量交費;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新建建筑用水器具應當使用節水器具,禁止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設備、用水器具等產品;鼓勵居民使用節水型生活器具,循環利用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