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經過審查,表決批準了《商丘市城市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由商丘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于2021年6月 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繼《商丘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后,我市在城市供水方面的又一部地方法規。
《條例》共8章47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設施管理與維護、水質管理、供水經營與服務、二次供水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內容。對立法的目的和依據、條例的適用范圍、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對城市供水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與維護,供水經營與服務、二次供水、水質安全以及依法用水進行了規范。特別是對群眾最關心的水質問題,為保障城市供水水質安全,壓實管理責任,《條例》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確保飲用水安全方面的職責進行了具體明確。同時,為保障群眾對水質信息知情權,《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政府相關部門、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公開水質信息義務以及用戶的查詢權。
隨著高層住宅小區規模的不斷擴大,二次供水設施逐漸增多,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和水質安全已成為群眾反映最為強烈的痛點問題。《條例》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重大關切,在第六章“二次供水管理”專章中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管理維護、清洗消毒、水質安全等方面設定了具體的條款,全方位規范城市供水用水,打通了城市供水的“最后一公里”。
同時,《條例》還對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改造,供水企業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注冊水表檢定或者更換,計量異議的處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對供水、用水中的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并明確了執法主體,有效解決了“罰什么”和“誰來罰”的問題。
在《商丘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之后,再制定《商丘市城市供水條例》,體現了地方立法的連續性,構建了商丘市城市供水從“水源頭”到“水龍頭”的全過程的法規體系,為城市水源保護、供水、用水提供了有力的法規支撐。
《條例》的實施,對完善城市供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依法管水用水水平具有重要意義,標志著商丘市城市供水事業發展邁入了法制化的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