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福州市水資源管理辦法》,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記者了解到,福州市應當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的紅線管理,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等制度。
據了解,水資源管理包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規定,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取水需經申請并依法審批發證。分級審批權限嚴格執行《福建省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規定》。地下水開采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優化利用、分層開采、采補平衡的原則。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限制開采總量要求,調整井點布局和控制取水量。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發展節約型工農業、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示范城市、灌區、企業、公共機構、社區等,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據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加強對節約、保護水資源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公眾的水資源節約和保護意識;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利用、保護水資源;對節約、保護水資源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