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下午,浙江省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后續將以法規案形式提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自2003年1月1日實施以來,在構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水資源保障體系、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水資源需求發生了深刻變化,我省水資源管理面臨新挑戰,需要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強化水資源管理的剛性約束。
一方面,貫徹落實“節水優先”,需要在現有節水工作的基礎上,全面總結經驗、查找梳理節水工作的薄弱環節,細化和完善節水措施,健全節水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浙江省開展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對水資源管理產生了深遠影響,各地在節水型社會建設、取水許可審批改革、規劃水資源論證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因此,有必要通過修訂《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管理體系,提升管理能力,更好地促進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為水資源管理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通過立法進一步推進節約用水是此次修訂的重點。”浙江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介紹,修訂草案在總結浙江省節約用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吸收了《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中的有效制度,并結合《浙江省節水行動實施方案》有關內容,主要從指標控制、節水扶持、定額管理、水價調節、分行業節水等五個方面推進節約用水。“
比如,規定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用水效率逐步提高的要求分解下達年度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標,會同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節水型社會建設長效機制,制定節水型社會示范區和節水型載體建設標準并監督實施,分類推進和規范區域、行業以及用水戶節約用水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達到控制指標要求,有關財政專項資金應當對節約用水宣傳、節水型社會示范區建設、水平衡測試、節水技術改造、非常規水利用、節水產品生產等項目給予支持。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程序制訂行業用水定額。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建立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和城鄉管網供水價格,促進和引導全社會節約用水。”
針對當前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修訂草案在承接原《條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要求:
加強生態流量和水量控制,建立生態流量監測評估機制;
加強新建水電站等水工程的泄放生態流量管理,明確最小下泄流量,并建設泄放生態流量工程設施及監測設施;
加強水資源配置管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水資源配置工程受水區與水源區之間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并將生態補償資金優先用于水源區的水資源保護;
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將取水許可和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取水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許可合并辦理,同時規定取水許可可以實行承諾制進行管理。
為進一步發揮水資源規劃的引領作用和剛性約束,修訂草案結合我省具體實踐,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
一是明確各流域和區域綜合規劃的具體編制程序和要求。
二是加強專業規劃的編制,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全省水資源節約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三是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細化規劃水資源論證制度,將浙江省正在探索實施的區域水資源論證上升為法律制度,規定所在區域已經按照規定開展水資源論證的,未列入負面清單的建設項目不再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
此外,在加強水資源的監督管理上,修訂草案要求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巡查制度,加強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的監督檢查。建立統一的水資源監測信息平臺,并建立數據歸集與共建共享機制。任何單位違反水資源管理行為的,有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對水資源管理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創新節水服務模式,培育和扶持節約用水社會組織發展,完善節水設施委托運行服務機制,引入節水第三方服務力量開展節水咨詢服務,同時完善水資源管理考核體系,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并納入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范圍。
“總的來說,要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 ’的要求作為水資源管理的原則。”浙江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介紹,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節約用水工作機構,建立健全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將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等指標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明確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他相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水資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