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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法規

市政府關于印發《揚州市節水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0-02-28  瀏覽次數:1210
揚府規〔2020〕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化工園區、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揚州市節水供水管理辦法》已于20191217經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31日起施行。

      

              揚州市人民政府

                                                                2020113

揚州市節水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節水優先”治水方針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設節水型社會,實現城鄉供水統籌發展,保障居民飲用水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節水供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遵循統籌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集約利用、提高效率、統一管理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城鄉供水應當推進農村與城市同水源、同管網、同水質,實現城鄉一體化供水。城鄉供水應當遵循開發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制定節約用水的政策,推進全社會節約用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健全引導和激勵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鄉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城鄉供水政府責任制,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推動完善區域供水,加強水源保護和城鄉供水設施建設。

第五條 市水利局(以下簡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負責節水型社會建設,牽頭做好國家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組織擬定并實施全市節約用水標準與節水考核指標體系,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并組織實施。揚州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節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全市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供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供水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城鎮供水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市區建設項目節約用水“三同時”管理、參與公共供水用水計劃管理等工作。揚州市給排水管理處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節約用水的具體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協調銜接,參與節水供水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節約用水重大項目。

市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教育、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和供水的相關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節水、供水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節水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和城鄉供水的宣傳教育活動,將節約用水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和中小學教育教學內容,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和保護供水設施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浪費水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計劃用水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節約用水規劃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區域和行業發展規劃應當包含節約用水內容。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覆蓋市、縣(市、區)兩級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

第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嚴格執行省有關行業用水定額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產業結構和節水潛力,會同市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供水行業主管部門等,制訂嚴于省規定以及省未作規定產品的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用水效率紅線確定的目標以及用水需求變化、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及時修訂。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自備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較大的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較大的單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供水主管部門下達用水計劃。用水計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行業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需求確定,于每年131日前下達到計劃用水戶并定期考核。計劃用水戶的用水可能超出計劃用水量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給予預警提示。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供水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用水計劃。

在核定計劃用水戶用水計劃時,國家、省或者地方已經制定用水定額的,按照不低于定額的水平核定其用水計劃;未制定用水定額的,可根據該計劃用水戶近一至三年實際用水量的加權平均值并考慮適當的增減系數核定其用水計劃。

第十一條 計劃用水戶因建設、生產、經營等需要增加用水計劃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公共供水用水計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供水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用水計劃:

(一)內部管網泄漏,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用水單耗、重復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標未達到行業標準的;

(三)未按規定填報節水統計報表的;

(四)拒繳或者拖欠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增加用水計劃的情形。

第十二條 計劃用水戶超計劃用水的,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征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資源費(水費)。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資源費(水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專項用于水資源節約和保護。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機構等相關部門建立節約用水統計調查制度,確立用水統計指標體系,規范統計方法,保證用水單位和個人用水量、節水指標等統計數據的客觀真實。

計劃用水戶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責任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加強用水、節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建立用水、節水記錄臺賬,定期進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測試,并在每季結束后的十日內向節水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季度的用水、節水報表。

供水企業應當按月向節水管理機構報送計劃用水戶的實際用水量,及時提供計劃用水戶戶名變更和新增計劃用水戶等信息。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節水管理機構應當逐步建立水資源實時監控和節水信息管理系統,與供水企業、計劃用水戶建立用水數據傳輸系統。

第十四條 重點計劃用水戶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其他計劃用水戶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計劃用水戶超計劃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及時進行水平衡測試。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計劃用水戶定期進行用水審計。超計劃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計劃用水戶,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水審計。用水審計中發現存在問題的,計劃用水戶應當予以整改。

第十六條 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要求安裝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對不同性質的用水分類計量。

農業灌溉用水應當逐步推行安裝計量設施。

第三章 節水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工農業生產布局,高效利用水資源。

嚴格控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項目發展,限制粗放式農業灌溉方式。

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節水型城市建設、國家級縣域節水型社會建設、節水型社會示范區和節水型載體建設,推行合同節水管理、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分類推進和規范區域、行業及用水戶節約用水工作,建立節水型社會長效機制。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優化農業生產布局,合理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加強農業灌溉管理,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發展高效節水現代農業。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農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建設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配備相應設備,推廣應用節水農業新技術。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興建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支持丘陵山區興修水庫、塘壩等攔蓄雨水設施。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業用水實行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用水管理方式,實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水價制度。

第二十一條 工業企業應當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控制,通過循環用水、分質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重復利用率。工業間接冷卻水、冷凝水應當循環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制度,提高內部用水計量率,實行用水計量管理,定期進行用水統計分析,按時上報用水、節水報表。

第二十二條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采用節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尾水應當重復利用。

第二十三條 工業集聚區應當推廣串聯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節水技術,建設節水型工業集聚區。

第二十四條 居民生活用水應當實行一戶一表,鼓勵使用節水型器具。

公共建筑應當使用節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計量設施,保障用水設備、器具和管網正常運行。已建公共建筑未安裝使用節水型器具的,應當限期更換。

第二十五條 洗浴、洗車、游泳館、高爾夫球場等特種用水行業經營者應當采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水型器具,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定節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節水設施。

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措施,應當使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并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年取用水十萬立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承擔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的主管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核時,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節水方案進行評估;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七條 對用水產品按照國家規定推行用水效率標識管理制度。

鼓勵使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列入國家淘汰目錄的用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用戶購買、使用特定的節水型器具。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供水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城鄉供水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以及水資源綜合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供水專項規劃,經上一級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控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等措施,確保飲用水源地水質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供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機制。生態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城鄉供水水源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告知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及供水單位。

供水單位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同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鄉供水、生態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城鄉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加強對城鄉供水水質的日常監測,每半年公布一次城鄉供水水質情況。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測,建立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

在發生可能影響城鄉供水水質的突發事件時,城鄉供水、生態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并加強跟蹤監測,將監測結果報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其中實施特許經營的供水單位應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特許的期限和范圍內從事供水生產經營服務。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通知衛生、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鄉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對于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鼓勵供水企業實施統建統管。

第三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

居民用戶的二次供水設施,經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后,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收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制定。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者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管理,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確定的保護范圍和保護要求,對城鄉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關設施設立明顯保護標志。

在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埋設線桿,禁止從事挖坑取土、種植樹木等危害城鄉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關設施的活動。

建設工程施工影響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者商定供水設施保護措施或者遷移、重置方案,由建設單位或者委托產權人、管理者實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六條 用水單位自行投資建設與城鄉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設計方案需經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性審查。工程竣工后,經供水單位參與驗收合格后,方可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第三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供水管道材質和使用情況,對陳舊、破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新建城鄉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三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負責最終用戶戶外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證城鄉供水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最終用戶戶內管道等用水設施由最終用戶負責管理。

第四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下列行為或活動:

(一)在取水口、沉淀池、貯水池保護范圍內設置排污管道和有毒有害場所;

(二)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與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三)擅自挖掘、占壓、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四)損壞城鄉供水設施;

(五)未經供水單位同意,擅自在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

(六)除消防需要外,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取水;

(七)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

(八)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或者設施封印;

(九)私裝、改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十)其他危害城鄉供水設施安全或影響正常計量的行為。

對上述行為或活動依法查處,造成供水設施損失的,賠償損失。對上述涉及(五)-(十)項行為,造成水量損失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公稱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十二個月的行業或者個人平均用水時間計算。

第四十一條 公共消防用水設施由消防救援機構監督和使用,其建設、維護和管理由供水單位負責,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公共消火栓實行專用制度,除滅火救援和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應當計量交費,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供水單位應當分區域設置一定數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設置顯著標志。

供水單位應當保障滅火救援用水,滅火救援用水損耗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用于城鄉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經過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進行清洗、消毒,并經具備資質的水質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用戶安裝結算水表。結算水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更換。

用戶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內予以修復或者更換。結算水表損壞不能計量的,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估算水費;沒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費。

第四十四條 結算水表需要分設、移表、增容、變更的,用戶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由供水單位負責實施。用戶不得擅自轉供城鄉公共供水或者將居民生活飲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第四十五條 對已經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輸配水管網、二次供水設施及戶表工程需要改造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供水等相關部門編制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相關單位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推進漏損控制工作,建立完善的城市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制度和基礎性工作。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城鄉供水應急預案,規范突發城鄉供水事件應對活動,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城鄉供水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供水單位應當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水質檢測項目、頻次、方法,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水開展水質自檢工作。供水單位應當具備微生物檢測自檢能力,其他自檢項目能力達不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確保供水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凈水劑、消毒劑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并按照衛生規范要求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

第四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保證城鄉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規定的標準,供水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經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影響消防滅火的,應當告知消防救援機構;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向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五十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實行抄表到戶。

第五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

第五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城鄉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憑證。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水單位交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交。

第五章 非常規水源利用

第五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雨水等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非常規水源利用規劃,將其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第五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有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鼓勵設計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工業集聚區應當統籌規劃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統,區內企業有條件的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進行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應當配套建設滲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比例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要求。

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污水管網和排水防澇設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綠地、下沉式廣場、滲透鋪裝、植草溝、雨水花園等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設雨水滯滲、收集利用等設施。

規劃用地面積兩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凈化、滲透和收集利用系統。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五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民間資本投入節水產業。

推行用水權初始分配制度,計劃用水戶采取節水措施節約的水量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第五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節約用水的政策措施,通過水價調節、財政補助、節水獎勵等方式,推廣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再生水、雨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統籌安排農田水利建設、水資源管理等各項水利發展、節水獎勵專項引導資金,對國家級縣域節水型社會達標建設、國家節水型城市建設、節水型社會示范區建設、節水型載體建設、用水審計、合同節水、水效領跑者、水平衡測試、節水技術改造、再生水、雨水利用等非常規水資源項目給予支持,具體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推動實施區域供水,加強水源保護和城鄉供水設施建設。

第五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扶持和發展節約用水社會組織,引導公眾廣泛參與節約用水活動。推行合同節水管理,支持節約用水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節約用水咨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等服務。

第六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節水產業,加強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推廣使用先進適用的節水技術和產品。

鼓勵和支持單位、社團和個人開展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研制開發、推廣應用節水技術和產品。

第六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節水型社會、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計劃用水戶在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公共供水企業供水損耗明顯低于國家標準的;

(四)在再生水、雨水利用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五)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等有突出貢獻的;

(六)在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七)對嚴重浪費水的行為予以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計劃用水戶,是指納入用水計劃管理的用水戶,包括自備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達到規定標準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重點計劃用水戶,是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名錄中的用水戶。

本辦法所稱非常規水源,包括雨水和再生水。再生水是指污水經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某種用途要求,可以進行使用的水。

本辦法所稱用水審計,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計劃用水戶的取水、用水、節水、耗水、退(排)水等活動的合規性、經濟性及生態環境影響進行監督、鑒證與評價。

本辦法所稱節水設施包括:節水器具、工藝、設備、計量設施、再生水回用系統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31日起施行。原《揚州市節水供水管理辦法》(揚府規〔2012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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