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將從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可減征或免征城鎮污水處理費。未按照規定繳納城鎮污水處理費的,由代征單位催繳;逾期不繳納的,由市、縣水務主管部門處以應繳城鎮污水處理費3倍的罰款,但對單位的罰款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個人的罰款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污水處理費。已經繳納城鎮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鎮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城鎮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海南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污水處理設施投資運營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費的具體標準。城鎮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收。
辦法還規定,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可減征或免征城鎮污水處理費,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用水單位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污水,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一、二級標準的,按照收費標準的50%計收城鎮污水處理費;達不到一、二級標準的全額征收。使用城鎮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鎮污水處理費由市、縣水務主管部門委托供水企業征收。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鎮污水處理費由市、縣水務主管部門征收。委托代征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其代征手續費不超過2%。
辦法明確規定,征收的城鎮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部門預算,由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城鎮污水處理費。此外,違反規定擅自擴大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