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星消息(信息員 吳銘) 根據(jù)《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宿遷銀控自來水有限公司與客戶簽訂的《供水合同》條款規(guī)定,對超過繳費期仍未繳納水費的用水客戶可以按欠費總數(shù)收取每日5‰(千分之五)的違約金。此前,該公司一直按此比例進行收取。2006年7月11日起,該公司第一次主動將用水違約金的收取比例由每日5‰調(diào)整為每日3‰。得到了宿遷市用水客戶的贊揚和肯定。
該公司認為,收取違約金的目的是為了督促用水客戶及時繳納水費,幫助客戶形成按時繳納水費的習慣,為水費的及時回收和該公司的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提供保障。而非借此營利。所以,2008年4月30日,該公司再一次主動將違約金的收取比例從3‰調(diào)整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