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徐州市各界關注的《徐州市節約用水條例》已由徐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制定,2007年11月30日江蘇省十屆人大會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正式批準,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對企事業單位等非居民用水,此條例作了這樣的制度設計: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度用水計劃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用水定額和該單位的年度生產、經營、服務總量,核定該單位的年度用水計劃,考慮到一些單位因生產經營規模擴大而增加用水量的合理需求,條例規定,用水戶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并且用水水平符合行業用水定額的,可以申請增加用水計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終對用水戶年度用水情況進行考核,對超計劃用水部分征收加價水費。
居民生活用水戶應當節約用水,采用節水型器具。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施,采用節約用水工藝;經營洗車業務的單位,應當使用低耗水或者循環用水洗車設備。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更新改造供水管網;供水管網的漏失率、供水產銷差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超標準的部分不得計入水價成本。
此外,條例對用水戶故意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虛假資料;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供水、用水單位未按規定維護管理供水設施;違法侵占、毀損防滲渠道、輸水管道等農業節水灌溉工程等行為設定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