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特許經營制度,是指由政府通過特定程序,將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建設和經營權賦予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特許經營者按照特許協議的約定向用戶提供持續、安全、高效、優質的服務,通過收取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費用獲得合理回報,政府則依法對市政公用事業進行監管。
7月24日,山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常委會審議了《山西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草案),討論對城市供水、供氣等七項市政公用事業項目進行市場招標,實行特許經營的可行性。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業做過哪些改革?已經施行特許經營的部分市政公用事業項目是否順利?市政公用事業走市場化,政府又該如何規范企業行為,確保百姓享受實惠?
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采訪。
多元化改革社會資金介入
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包括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項目。在傳統體制和觀念中,市政公用行業因存在規模效益明顯、投資大、回收期長、自然壟斷等特征,往往由政府統一生產和供給。但是政府由于供給以計劃安排為主,缺乏競爭,所以服務不到位、投資浪費等問題一直存在。同時,過度依賴政府投資,受資金限制,市政公用設施服務投資不足成為城市發展難以逾越的障礙。
1999年以來,山西省對市政公用事業進行了多元化改革。逐步建立了多元化的投融資體制。
太原、大同、臨汾、陽泉等地成立了城建投資公司,開始在城建項目引資、融資方面進行積極的探索和改革,如太原市的垃圾處理項目、侯馬市的集中供熱等;在價格改革方面,居民階梯式水價逐步實施;在供熱體制改革方面,供熱補貼已由‘暗補”變為“明補”,供熱計量收費辦法出臺,分戶控制、分戶計量改造逐步推開。
另外,市政公用事業單位改制工作力度加大,大同市和晉中市的公交公司、朔州市和晉中市的熱力公司等均已進行改制。
也就是說,除政府財政投資之外的各種社會資金,包括私人資本,介入市政公共服務的條件已經具備。
市政公用改革還剛起步
市政公用事業改革是一項新生事物,一直以來沒有固定的模式和做法,有成功的例子,也有失敗的教訓。
山西省第一個實行特許經營的項目:大同西郊污水處理回用工程引進新源環保公司資金,建立污水回用水廠,對處理過的污水進行深加工回用,如今運轉正常,對凈化水環境起到重要作用。
而晉中煤氣公司在改制時,卻由于合同不規范,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不明確,致使企業不能正常運行,造成大面積居民停氣或用氣不足的后果。
就外省情況看,也有一些地方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道路上付出了巨大代價,如沈陽市八水廠以1.25億元將50%的股份出讓給中法水務公司,最終給沈陽市造成巨大的經濟負擔,沈陽市不得已以1.5億元的價格收回了股權;成都市自來水B廠在搞特許經營時,由于特許經營合同的不規范,一年后,成都市自來水總公司由盈利轉為虧損1.5億元,政府財政每年補貼1億元以上,政府正在考慮回購B廠;天津市引進法國威利雅公司資金新建了自來水廠時,承諾了16%的固定資產回報率,經過幾年的運行,政府已難以承擔巨額補貼……
為進一步加大市政公用事業的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力度,規范特許經營行為,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山西省政府于2006年5月出臺了《山西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
至今一年時間里,山西省部分城市的市政公用項目已經開始實行特許經營,如太原市的天然氣項目、運城市集中供熱項目等。而晉城自來水與法國威利雅的合作,晉中和陽泉等城市的污水處理項目等市政公用項目,也正在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擇合作伙伴,有望在近期達成合作意向,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山西省建設廳相關人士表示,與先進省市相比,山西省市政公用改革還處于剛剛起步階段,由于缺乏法規依據,對政策理解存在偏差,有的認為改革就是簡單的出讓、轉讓,“一賣了之”,甚至將國有企業低價賣給私營企業,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同時也影響了居民的生產和生活。
特許經營“特”在哪里
目前,新疆、湖南、北京、深圳、杭州等城市已先后通過《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為規范特許經營,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山西省去年11月啟動了立法程序。2007年1月,經山西省人大論證正式列入2007年的立法項目。《山西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草案)規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范圍包括以下七項: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地下共同管溝;城市道路、橋涵、路燈、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城市生活垃圾清掃保潔清運;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業。
通過招標的方式取得新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30年,期限屆滿無償移交政府,特許經營合同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通過資產有償轉讓的方式取得現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30年,期限屆滿無償歸還政府。通過委托方式取得現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8年。
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特許經營的;超越特許經營合同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達不到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服務的標準,影響公共利益的;未按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設施的;經營期滿未按規定移交市政公用設施相關檔案的;違反特許經營合同約定內容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們表示,“私人資本”介入市政公用事業,是城市市政公共事業改革發展的方向,可以滿足百姓對公共服務的需要,前景非常廣闊。假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政府對市政公用事業的監管,將從管企業變為管市場,將行政審批轉變為規范合同,在規范企業的同時,也對政府予以約束,百姓也才能真正享受到安全、優質、高效、持續的市政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