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排水設施難脫刑事責任
《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劇毒、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等;擅自占壓、掩埋、堵塞、拆卸、移動城市排水設施;破壞、盜竊城市排水設施等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如果違反以上規定,市或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將給予單位和個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至3萬元罰款。
在城市排水設施保護用地范圍內,如有爆破、挖坑(洞)、開溝、打樁、打井、采沙取土、濫墾濫種、截流取水、修建建(構)筑物、設置廣告或者堆放物料、雜物等;違反規劃敷設管道;設閘、立壩截水等危及排水設施的行為,可處1萬至3萬元罰款,極其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排水戶應向社會公布水質
《條例》的一大亮點是,沈陽市將首次實行城市排水許可證制度。《條例》規定,凡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戶,應當向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申請《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按照《條例》,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委托的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進行檢測。排水戶如實反映排水狀況,提供水質、水量等數據資料,并向社會公開檢測結果。
沒有《排水許可證》不能排水
與以往不同,《條例》首次規定,城市排水應當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則,城市新區建設、舊區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設;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舊城區,應當加快排水設施的改造,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過渡。
排水戶沒有取得《排水許可證》的,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