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青島市城市供水條例》本月起正式實施。
修訂后的《條例》共六章五十三條,主要將再生水、海水納入到了城市供水的范疇進行管理;建立完善了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制度;設立了再生水利用設施設計方案審查制度;規定了城市供水應急管理制度和居民二次供水實行統一管理制度;明確了水質和水壓監測制度以及供水服務投訴處理制度;明確了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歸屬。此外,還規定了避免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地下供水管線遭到破壞的措施;對盜水行為規定了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打擊手段;對欠交水費追繳辦法進行了規定。
修訂后的《條例》共六章五十三條,主要將再生水、海水納入到了城市供水的范疇進行管理;建立完善了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制度;設立了再生水利用設施設計方案審查制度;規定了城市供水應急管理制度和居民二次供水實行統一管理制度;明確了水質和水壓監測制度以及供水服務投訴處理制度;明確了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歸屬。此外,還規定了避免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地下供水管線遭到破壞的措施;對盜水行為規定了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打擊手段;對欠交水費追繳辦法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