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設施 每季度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條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水壓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時,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根據季節變化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至少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沒有能力進行水質常規檢測的,應當委托專業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居民住宅區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對居民住宅區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應當邀請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進行監督,并公示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結果。
發現水質受到污染的,應當及時向市、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水單位報告。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及時處理,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后方能恢復供水。
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停水時間
根據《條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保障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向市、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的供水管網圖、應急供水方案等資料。水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將停水原因、時間及恢復供水時間等通知用戶。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解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30日內未支付水費將被催告
城市公共供水實行分類水價。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安裝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結算水表,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周期進行檢定或更換,周期屆滿或經檢定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更換。
用戶對結算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單位提出校驗申請,城市供水單位自收到申請十日內,提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驗。根據國家規定標準,校驗合格的,由用戶承擔校驗費用;校驗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單位承擔校驗費用,負責更換水表,并退還多收取的水費。
屬于用戶責任造成結算水表發生故障或者堆埋無法計量的,當月水費按照前三個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計收;屬于供水單位責任造成結算水表發生故障無法計量的,當月水費按前三個月中最低月用水量計收;其他原因無法抄表計量的,按用戶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支付水費,自合同約定的支付水費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支付水費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予以催告。被停止供水的用戶按照規定支付全部拖欠水費及違約金后,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在十八小時內恢復供水。
市政、園林等用水應采用再生水
《條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城市公共消火栓只限于撲救火災、消防實戰演練時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消火栓。
同時,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加強再生水設施建設,促進再生水、雨水回收利用,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利用再生水源用于生產經營和在非生活飲用水中的應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市政、園林、環衛、高耗水企業等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供水水源,具備非常規水源使用條件的,應當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鼓勵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實行分質供水。
此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取水,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將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等。
提醒:
從現在起4月3日前,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將意見或建議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廬陽區六安路221號市司法局(立法處);或將電子郵件發送至:hfsfjlfc@163.com;也可通過合肥市司法局網站互動交流—征集調查模塊直接留言。聯系人:徐樂樂,聯系電話:0551—63538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