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水能資源十分豐富,水能理論蘊藏量1800多萬千瓦,居全國第六位。近年,隨著水電開發熱的興起,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任意出讓水能資源使用權、越權審批、違規簽約、掠奪性開發水能資源等現象,破壞了規劃的科學性和資源的整體性,不利于發揮資源的最大效益,造成了水能資源的無序開發,并出現了一些“四無”水電站,威脅著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在有關政策的指導下,經過幾年試點實踐和理論探索,貴州省水利廳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了《貴州省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辦法》。今年2月,辦法由貴州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
此辦法規定,貴州省境內水能資源使用權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有償出讓,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并按河道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
在總結省內外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這一辦法明確了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底價的確定原則,以單位電能投資為依據,分4種情況對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底價進行了規定:單位電能投資每千瓦時不足1元的項目,出讓底價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的5%;單位電能投資每千瓦時在1元以上、不足1.5元的項目,出讓底價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單位電能投資每千瓦時在1.5元以上、不足2元的項目,出讓底價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的2%;單位電能投資每千瓦時在2元以上的項目,出讓底價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的1%。
根據辦法規定,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作為水利專項資金,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管理,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依法取得水能資源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領水能資源使用權證,水能資源使用權的年限為50年。
辦法還規定,該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水能資源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合同,領取水能資源使用權證,并按照辦法規定的出讓底價,繳納自該辦法施行之日起至水能資源使用權期滿時止的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