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設計、采購、使用非節水型用水器具。這些工程設計、采購和使用的水龍頭、便器系統、便器沖洗閥、淋浴器等四類用水器具,必須符合《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標準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要使用節水型龍頭,推廣使用一次沖洗水量為6升的便器,有條件的應使用兩檔式便器水箱配件,采用雙控調溫型沐浴控制閥。違反規定者,市發改委不予辦理核準備案,市規劃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市房管局不予辦理產權手續。
二禁止銷售淘汰非節水型用水器具。市區建材市場和經銷門店不得銷售不符合節水型標準,違反規定繼續銷售的,由工商部門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要求市區各建材或生活消費品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嚴格履行管理責任,發現市場內銷售淘汰非節水型用水器具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沒有履行管理責任的,由技監部門和工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市發改委、工商局、技術監督局定期對建材市場和銷售門店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限期更換公共場所、居民戶中使用的淘汰非節水型用水器具。市區所有的行政、事業、企業、社會團體的辦公與工作場所及經營性、服務性、公益性公共場所(含公共浴室),房屋設施的產權或經營單位于3月底前全部更換淘汰非節水型水龍頭、便器系統、便器沖洗閥、淋浴器。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所屬單位的更換工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據有關節約用水辦法對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單位進行查處。居民用戶于5月底前,自行更換淘汰非節水型用水器具。
(王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