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共6章52條,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用水管理、完善節水措施、強化保障監督、嚴格法律責任”等幾方面進行了詳細闡述。
細讀條例,它對用水的全過程進行了細致的劃分并有明確規定,內容涵蓋用水規劃、定額制定、計量和供水等各個方面。同時,條例從工業、農業、生活等多個方面提出了綜合性的節水措施。
針對計量監管基礎薄弱問題,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副院長李原園表示,條例建立了節水計量和統計制度。在用水計量方面,要求對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分別計量。在節水統計方面,提出建立節水統計調查制度,定期公布節水統計信息。
那么作為供水計量生產制造企業,該如何積極響應《條例》呢?
相關規定
先看以下詳細《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用水應當計量。對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應當分別計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建設。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限期建設農業灌溉用水計量設施。農業灌溉用水暫不具備計量條件的,可以采用以電折水等間接方式進行計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不得干擾用水計量。
第十五條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國家建立促進節水的水價體系,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資源狀況、用水定額、供水成本、用水戶承受能力和節水要求等相適應的水價形成機制。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備條件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
第三十條 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用水管網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用水管網設施運行和維護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管網設施漏損控制體系,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損。超出供水管網設施漏損控制國家標準的漏水損失,不得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定價成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供水管網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支持和推動老舊供水管網設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