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加強地下水管理工作的意見
青政〔2024〕1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地下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地下水保護利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堅持重在保護、要在治理,把水資源作為最大剛性約束,實施地下水取水總量和水位雙控,優化取水工程布局,加強監督管理,以地下水可持續利用保障全省生態安全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管控目標。2030年前,全省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在6.9億立方米內。到2025年年取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城鎮和工業地下水取用水計量率達到100%,規模以上(井口井管內徑200毫米及以上)農業灌溉機電井地下水取用水計量率達到100%。(地下水取水總量、水位、取用水計量率、監測井密度、灌溉用機井密度等指標詳見附表1—7。)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地下水調查評價與規劃。
1.開展調查評價與規劃。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作為節約、保護、利用、修復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據。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各行業專項規劃,新區、園區、開發區規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等涉及地下水開發利用的,要與地下水資源條件和保護要求相適應,與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規劃相銜接,并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牽頭單位: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2.推動建立儲備制度。各級水利部門要會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賦存條件、氣候狀況、儲備需求等,明確地下水儲備布局,劃定儲備范圍,制定動用儲備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牽頭單位: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二)加強地下水節約集約利用。
3.嚴格取水總量和水位控制。嚴格落實地下水取水總量和水位控制指標,科學制定年度取水計劃,合理布局取水工程。加強取水總量、水位動態跟蹤和分析預警。建立健全取水總量、水位變化通報機制,定期通報超取水總量、水位控制指標、水位持續下降等地區范圍并督促整改落實。(牽頭單位: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4.嚴格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地下水取水許可實行省、市州、縣分級審批。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節水規定及其它地下水管控要求的項目,依法依規不予批準取水許可。對達到或超過地下水“雙控”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取用地下水,同時組織開展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利用評估及優化調整,制定壓減方案,限期削減取水量。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單位要于工程施工前向所在地縣級水利部門備案。開采地熱水、礦泉水要與礦產資源等規劃銜接,依法依規辦理取水許可。鼓勵采取掛牌、拍賣等方式有償取得地下水取水權。(牽頭單位:省水利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5.嚴格用途管制。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地下水取水用途,確需變更的要重新進行水資源論證,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適時推進水資源稅試點工作,并根據地下水資源狀況、取水用途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前提下,科學有序開展地下(微)咸水利用。(牽頭單位:省水利廳;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自然資源廳,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三)加強地下水資源保護。
6.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劃定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錄,積極推動水源地規范化建設、達標整治和保護區劃分等工作,定期組織開展水源地安全評估,嚴格落實日常管理和保護措施。(牽頭單位: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7.加強應急水源管理。建立健全生活應急、農業抗旱等地下水取水工程名錄,同步制定完善應急預案,明確應急取水情形、應急取水量及取水用途、地點、層位、維護性開采等要求。未經批準不得將地下水應急水源轉為常態供水水源。應急取水結束后,立即停止取水,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水利部門備案。(牽頭單位:省水利廳;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8.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除應急供水取水、無替代水源地區居民生活用水和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等法定情形外,禁止開采難以更新的地下水,已經開采的,要采取禁止開采、限制開采措施,逐步實現全面禁止開采;法定情形消除后,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統籌的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時不得超過各地區地下水可開采量。(牽頭單位:省水利廳;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9.強化污染防治。全面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健全完善環境監測網絡。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實施環境分區管理、分級防治。強化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內高風險行業的環境準入和環境監管,定期發布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督促重點單位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自行監測,及時整治污染隱患。加大地下水回灌管理,多層含水層開采、回灌地下水要防止串層污染。(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四)加強地下水監督管理。
10.加強疏干排水管理。采礦疏干排水管理要納入區域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對開挖深度達到10米或者年疏干排水量達到5萬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要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報所在地縣級水利部門備案。開采礦產資源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年疏干排水達到5萬立方米的,要依法申請取水許可,定期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報送疏干排水量和水位狀況。疏干排水要優先利用,無法利用的要達標排放。(牽頭單位:省水利廳;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11.加強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管理。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劃定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圍。需要取水的,依法辦理取水許可。地下水源熱泵項目實行同一含水層等量取水和回灌,安裝在線計量設施,不得污染地下水。(牽頭單位: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能源局,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12.規范取水工程管理。定期開展取水工程登記造冊,建立健全臺帳和動態更新機制。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等要求建設取水工程,推進規范化管理。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閑置、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要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及時封井或者回填。(牽頭單位: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五)加強地下水監測計量。
13.加強取水計量管理。新建、改建、擴建取水工程要同時安裝計量設施,定期運行維護和檢定校準。已建農業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暫不具備安裝計量設施條件的,可采用以電折水等方式進行計量。年許可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生活、服務業、采礦疏干排水,要安裝在線計量設施,并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國家和省級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統平臺。(牽頭單位:省水利廳;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14.完善監測體系。加強地下水監測站網建設,推進國家地下水監測二期工程,建立地下水位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監測信息。強化監測站點運行維護和動態管理,以信息化手段提升地下水保護管理水平。(牽頭單位: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六)加強地下水資源執法。
15.夯實監督管理責任。各級水利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做到監管全覆蓋。省水利廳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指導各地做好地下水監管工作;市州級水利部門負責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并組織實施計劃用水管理;縣級水利部門負責組織做好取用水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省水利廳審批的取水許可項目,市州、縣級水利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組織做好計劃用水管理及取用水日常監督。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市區,取水許可審批和監管部門要加強銜接,嚴格落實監管責任。(牽頭單位:省水利廳;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16.依法查處違法案件。依法打擊非法取用、超采、破壞地下水監測設施等違法行為,規范取用水秩序。加強水資源監管與水行政執法協同,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加大執法檢查和處罰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取用水行為。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準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等違法違規問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牽頭單位:省水利廳;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17.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完善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和檢查實施清單。建立監管臺帳,及時將違法違規項目信息和整改情況依法予以公布。采取日常監督、抽查、聯合執法等監管方式,重點檢查取水許可審批事項落實、節水設施建設和運行、計劃用水執行、取水計量設施建設及運行等情況。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定期向省水利廳報送監管工作情況。(牽頭單位:省水利廳;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18.創新完善監管方式。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監管力度,實施重點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等,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依托國家水資源信息管理系統等監管平臺,對各類監管信息統一歸集共享。充分運用大數據、物聯網、數字孿生等智能化信息化技術,加強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綜合分析研判,并對取用水單位和個人進行預警提醒,實現監管事項全覆蓋。(牽頭單位:省水利廳;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市州、縣級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實主體責任。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是地下水保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協調機制,分解細化目標任務,強化工作責任落實,定期聽取地下水管理工作匯報,及時解決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二)保障資金投入。建立多元化、多層次的資金投入保障體系。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資金,支持地下水管理工作,保障地下水調查規劃、節約保護、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工作落地見效。
(三)健全長效機制。強化制度建設,完善監督機制,增強監控手段,形成上下聯動、多元互補、常態長效的閉環管理監管模式。健全違法違規取水行為舉報制度,完善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機制,建立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單位和個人的誠信檔案,提高社會公眾地下水保護意識。
本意見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
附表:
1.青海省水資源二級區套地級行政區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
2.青海省縣級行政區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
3.青海省淺層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
4.青海省生態脆弱區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
5.青海省地下水取用水計量率指標
6.青海省地下水監測井密度指標
7.青海省灌溉用機井密度指標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來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