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
自備井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樹林召地下水超采區用水現狀,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科學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改善水生態環境,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保護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現就達拉特旗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自備井封停工作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封停范圍
本次自備井封停范圍為達拉特旗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除用于保障生產安全、消防、地下水動態監測等特殊情況的自備井(需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外,其他全部自備井。
二、封停時限
封停自備井工作從即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
三、推進措施
(一)全面摸底建檔。樹林召鎮、各街道負責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的自備井進行全面細致摸排,向自備井所有人準確傳達法律法規要求,建立自備井臺賬,明確封停時間及盯辦責任人。
(二)加強協調聯動。旗水利局負責自備井封停的技術指導、督導檢查以及評估驗收;內蒙古絲綢之路供水有限公司負責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可以接通但未接通用戶的自來水碰接入戶工作;各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協調配合到位,把封停自備井工作作為重要工作認真對待,加強宣傳發動,積極促進工作落實。
(三)嚴格規范執法。自即日起,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各自備井用水戶要立即行動,積極與內蒙古絲綢之路供水有限公司溝通對接,接通自來水。已接通自來水的用水戶,于11月15日前封停自備井;對逾期仍不配合封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立案查處,強制封停,并追繳水資源稅。
(四)加強日常監管。自備井封停后,旗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后續監管工作,對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啟用已經封停的自備井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封停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自備井法律依據
舉報電話:
達拉特旗水利局 0477-5280769
達拉特旗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0477-5220540
達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封停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
自備井法律依據
一、《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并在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二、《地下水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劃為地下水禁止開采區:
(一)已發生嚴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縫、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質災害或者生態損害的區域;
(二)地下水超采區內公共供水管網覆蓋或者通過替代水源已經解決供水需求的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開采地下水的其他區域。
第三十五條 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ㄅ牛┧?/p>
(二)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
(三)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規定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三、《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保護和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關閉公共供水范圍內的自備井。
對水質水量有特殊要求的取用水戶使用自備井的,應當經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