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省政府頒布第55號政府令,出臺了《青海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在我省境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須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交納水資源費。
《辦法》規定,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取水許可與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籌考慮,先地表水后地下水,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取水許可應當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掇k法》還規定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水許可的審批權限、取水定額、總量控制指標、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等條款,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序開采水資源、越權審批等違規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
《辦法》規定,在我省境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須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交納水資源費。
《辦法》規定,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取水許可與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實施取水許可應當堅持地表水與地下水統籌考慮,先地表水后地下水,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取水許可應當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掇k法》還規定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水許可的審批權限、取水定額、總量控制指標、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等條款,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序開采水資源、越權審批等違規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