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10萬美金 “水耗子”受審 追蹤
記者 趙利芳 為您報道 8年前,蘭州市自來水總公司供水擴建項目工程招標中,時任該公司總經理的傅金鎰利用職務之便,為王某大開方便之門幫其屢屢中標,從中收取10萬美金。日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傅金鎰有期徒刑11年,傅金鎰以量刑畸重為由準備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9月,時任甘肅省蘭州市自來水公司總經理的傅金鎰經親戚毛郁生介紹認識了時任蘭州某實業公司經理的王某。后公司工程招標,為使王某中標,傅金鎰在投標前將內部信息透露給王某。
之后,在未收到王某全部貨物之前,在傅金鎰的違規操作下,王某一次性獲得331629480日元貨款。導致蘭州市自來水公司承擔本不該承擔的各種費用481萬余元。
后王某為感謝傅金鎰的關照,在2001年4月邀請傅金鎰的妻子赴香港旅游,并為傅妻在香港彌敦大道匯豐銀行存入10萬美元。2002年12月、2004年4月,傅金鎰和妻子先后兩次赴香港取回3萬美元和7萬美元,送給毛郁生1萬美元。
法院審理認為,傅金鎰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造成重大損失,依法應從重處罰。但鑒于傅金鎰在案發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退賠了全部贓款,具有認罪和悔罪表現,對其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