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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大通過節約用水條例和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8-28  來源:大河報  瀏覽次數:353

  核心提示


  河南是一個水資源缺乏的省份,鄭州市是全國嚴重缺水城市之一,全市人均水資源量只有212立方米,是全國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全省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2005年鄭州市被水利部確定為第二批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城市,節約用水不僅已成為鄭州市政府,而且也是每個市民不能回避的現實。


  中小學生是國家的未來,祖國的花朵,中小學生又是一個自我保護能力不夠的群體,他們的大部分時間都是在學校度過的。如何保證孩子們在學校的安全是全社會都關注的一個話題。


  昨天,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鄭州市節約用水條例》和《鄭州市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


  昨天,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鄭州市節約用水條例》、《鄭州市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鄭州市節約用水條例》詳細規定了節約用水的措施及違反規定進行懲罰的標準,禁止實行生活用水包費制,禁止用自來水進行水產養殖和農業灌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用水單位購買、使用特定的節水設備或器具。《鄭州市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將保護孩子安全的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根據規定,這兩個條例需經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室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鄭州市節約用水條例》


  居民多用水暫不加價


  《條例》沒有對居民用水超定額如何收取加價水費做具體規定,其主要原因是實行居民生活用水加價水費制的前提是實現一戶一表,但是,目前鄭州市居民有五六十萬戶,而實現一戶一表的只有20萬戶。鄭州市一戶一表的改造速度是每年八九萬戶,短期內全市根本不能實現一戶一表,鄭州市實行居民用水加價水費制條件還不成熟。不過,《條例》中確定了超定額用水實行加價水費的基本精神。


  超計劃加倍掏錢


  《條例》規定,計劃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對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加價水費。超出計劃量百分之二十以下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質水價標準的兩倍收取;超出計劃量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五十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質水價標準的三倍收取;超出計劃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質水價標準的四倍收取。


  水表壞了趕快修


  《條例》規定,使用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的計劃用水單位,如果沒有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無法計量的,由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安裝或更換,并按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量;逾期不安裝或不更換的,按水泵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水量。


  節水納入發展規劃


  《條例》規定,節約用水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廣泛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健全節約用水社會化服務體系,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推進中水、雨水利用設施建設,建立節水型社會。


  節約指標可轉讓


  《條例》規定,計劃用水單位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建設中水設施和雨水利用設施等節水措施減少實際用水量的,其節余的年度用水指標可以依法有償轉讓。


  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不得因計劃用水單位采取節水措施減少實際用水量,核減其年度用水指標。


  加價水費用于節水


  《條例》規定,加價水費應當上繳同級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于城市供水管網建設、節水技術研究、節水工程建設和改造,以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使用中水和雨水


  《條例》規定,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建設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適時攔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建筑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及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生態環境用水,應當優先利用中水或雨水。營業性洗車場(點)必須使用節水型器具,優先使用中水;具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洗車位的,應當建立循環用水系統。


  下列新建工程,應當配套建設中水設施:(一)建筑面積在兩萬平方米以上且設計日用水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等建筑;(二)建筑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上且設計日用水量在四百立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醫療機構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所;(三)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且設計日用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冷卻水要循環


  《條例》規定,冷凍機及其他制冷設備的冷卻水應當循環使用,不得直接排放。用于地溫空調設備能量交換的地下水,使用后應當全部直接回補地下;不能全部直接回補地下的,應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鄭州市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


  政府職責


  《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預防與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協調機制,實行學校安全防范責任追究制。


  公安、衛生、規劃、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文化、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職責


  《條例》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組織實施學校安全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的具體辦法和應急預案;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目標管理內容;定期檢查學校落實預防措施情況等。


  此外,《條例》還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向保險機構辦理學校責任保險。保險費用由學校舉辦者承擔,不得向學生收取。


  公安機關職責


  《條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依法及時查處學校以及周邊結伙斗毆或敲詐勒索學生等違法行為,維護中小學校治安秩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學校門口上學、放學時段的交通疏導工作,并在學校門前路段按照有關規定設置交通警示標志。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中小學生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設施的監督檢查,預防火災事故發生。


  規劃部門職責


  《條例》規定,規劃部門在規劃學校選址時,應當符合安全、消防、環保、衛生等要求,并按有關規定與集貿市場、交通主干道、公共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病房、放射源等不利于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學校周邊不得新建產生有害氣體、噪聲等污染環境的項目,不得設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存放場所。現有的污染環境的項目和危險品存放場所,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衛生部門職責


  《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疾病預防控制、學校食品和飲用水衛生以及學校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職責


  《條例》規定,工商、文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的經營服務場所進行監督和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學校職責


  《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制訂學校處理突發性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的應急預案,落實預防措施,及時排查、消除事故隱患。


  學校應當保證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及設備符合安全標準。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和設備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更換或拆除。隱患排除前,應當停止使用,采取防護措施,并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志。


  學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針對學生不同年齡段的認知能力,對學生進行遵紀守法、心理健康、安全知識和自救知識教育。


  學校建立校園安全保衛和值班制度,應當加強門衛管理,建立進出校園登記管理制度,校外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學校。


  學校應當在學生課間和其他室外活動期間,安排值班人員巡查,發現學生實施有危險的追逐打鬧或其他危險行為的,應及時予以告誡、制止。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課間、參加集體活動等時段的安全疏導工作,避免發生擁擠踩踏事故。學校在組織學生參加與其生理、心理特點相適應的勞動、實習、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時,應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證學生活動及往返途中的安全。學校應當定期組織教職工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對患有傳染病、精神病等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職工,不得安排其擔任相應的工作。對有特異體質或者疾病不適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監護人應當告知學校,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學校應當給予必要的照顧。


  學校為學生提供住宿的,應當建立健全住宿管理制度,安排專人負責管理住宿學生的生活和安全保護工作,保障學生的住宿安全。


  家長職責


  《條例》規定,學生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學生的不良行為,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學生監護人應當對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等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履行監護職責。


  因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學生職責


  《條例》規定,學生應當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規定。學生不得擅自攜帶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進入學校,不得從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動。


  老師打傷學生 學校負責賠償


  《條例》中寫明,教職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教職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條例》規定,按照事故處理結果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由學校負責籌措;學校籌措資金有困難的,由學校舉辦者協助籌措。因學校過錯發生重大、群體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所需資金,購買學校責任保險的,由責任保險賠付金解決,不足部分由學校舉辦者承擔;未購買學校責任保險的,由學校舉辦者承擔。


  記者余勇實習生丁浩李麗網絡版編輯:實習編輯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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