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提出,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達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戶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維修或者更換,所需費用由用水戶承擔。
《條例》明確,農村飲用水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農村飲用水供水水質檢測機構應當對縣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水質檢測所需費用主要通過相關工程供水水費收入和社會服務收費等解決,不足部分由本級財政通過現有資金渠道給予必要支持。供水單位應當與受益村、用水戶簽訂供水設施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范圍及責任。進村設施由受益村負責管理,入戶設施由用水戶自行管理。
《條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拆卸、啟封、圍壓、堆占、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水表正常計量。用水戶的結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達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戶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維修或者更換,所需費用由用水戶承擔。用水戶或者供水單位對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計量鑒定機構檢測。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產權人應當更換水表,并承擔檢測費用;計量誤差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申請人承擔檢測費用。
《條例》規定,農村飲用水供水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制度。生活用水價格按保本微利、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不超過基本水量的,按標準水價計收;超過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實行階梯水價。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供水價格達不到供水成本,造成經營困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飲用水供水單位給予合理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