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今天分組審議了《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污染水質、破壞損壞和影響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安全保護控制范圍。
《條例(修訂草案)》提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管護等工作,落實相關措施,積極組織居民、村民和單位參與農村飲用水供水活動;農村飲用水供水和用水應當厲行節(jié)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飲用水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義務。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電力、通信等設施,對農村飲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并予以補償。依法劃定的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安全保護控制范圍內,不得違法從事與農村飲用水供水無關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