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據河南省發改委消息,河南印發《河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河南省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細則和辦法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詳情如下
河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制定或調整城鎮供水價格行為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鎮供水價格是指城鎮公共供水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輸送,使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后供給用戶使用的水價格。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價格主管部門)是城鎮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鎮供水價格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權限按照《河南省定價目錄》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水價制定和調整
第六條 制定城鎮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覆蓋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以成本監審為基礎,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經營者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準許收入為基礎分類核定用戶用水價格。
經營者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
第七條 經營者準許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和運行維護費,相關費用通過成本監審確定。
第八條 準許收益按照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其中:
(一)有效資產為經營者投入、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二)準許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其中地下水超采區域內取用地下水水源的,直接按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核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五年期LPR)平均值確定;資產負債率參考監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價格的,以開展成本監審時的前一年度財務數據核定。
第九條 稅金。包括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
第十條 核定經營者平均供水價格,應當考慮本期生產能力利用情況,計算公式為:
當實際供水量不低于設計供水量的65%時,經營者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核定供水量;
當實際供水量低于設計供水量的65%時,經營者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
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損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損率通過成本監審確定。
平均供水價格、準許收入均不含增值稅,含增值稅供水價格由各地根據經營者實際執行稅率計算確定。
第十一條 城鎮供水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為3年,經測算需要調整供水價格的,應當及時調整并在下一個價格監管周期執行。
地方政府與經營者采取特許經營協議等方式確定供水價格的,應當結合理順水價、建立健全補貼機制等建立定期成本監審和價格調整制度,按照監管周期調整供水價格。
第十二條 建立供水價格與原水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當原水價格調整時,供水價格按照程序實行同時、同幅、同向聯動調整,監管周期可延長至5年。
第十三條 經成本監審需要調整供水價格的,應及時調整到位,調整幅度較大的,可以分步調整到位,單次調價幅度最高不超過30%,且相鄰調價間隔期限不少于1年。
除因原水價格變化聯動調整供水價格以及測算調價幅度過大需要分步調整外,供水價格在同一價格監管周期內原則上不調整。由于價格調整不到位導致經營者在本監管周期難以達到準許收入的,當地政府應當結合財力狀況等因素予以相應補償。
第十四條 核定供水價格應當充分考慮供水服務質量因素,將水質達標、用水保障、管網漏損、投訴處理等情況作為確定經營者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鼓勵各地建立經營者服務質量提升激勵機制,經營者供水服務質量比上一價格監管周期有明顯提升或下降的,可適當調增或調減其權益資本收益率。
第十五條 同一城鎮中有多個主體獨立經營不同供水管網的,可分別進行成本監審并制定和調整水價。同一供水管網對供水范圍內的同類用戶應當執行統一的水價。
第三章 水價分類及計價方式
第十六條 城鎮供水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行業用水三類。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鎮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市政用水(環衛、綠化)、生態用水、消防用水等。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養老托育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宗教場所生活用水、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類用水價格執行。
(三)特種行業用水主要包括洗車、洗浴、以自來水為原料的純凈水生產、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場用水等。
第十七條 非居民用水、特種行業用水價格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缺水地區原則上不低于1:3。
第十八條 分用戶類別分檔供水價格,應當以經營者平均供水價格、當地用水結構為基礎,結合分類水價比例、居民階梯水價級差、現行供水價格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則,統籌考慮當地供水事業發展需要、促進節約用水、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九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階梯水價設置應當不少于三級,級差按照不低于1:1.5:3的比例設定。
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量原則上以年為計量周期,第一階梯水量應當滿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則上按照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用水量確定;第二階梯水量應當滿足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則上按照覆蓋95%居民家庭用戶的用水量確定;第三階梯水量為超出第二階梯水量的用水部分。具體可以參考《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 50331)、《工業與城鎮生活用水定額》(河南省地方標準DB41/T 385-2020),因地制宜確定用水量分級標準并實行動態管理。缺水地區可結合實際增設階梯數量并適當拉大水價級差。對常住人口5人及以上家庭,可向經營者申請適當增加其第一、第二階梯水量額度。
未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合表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水價標準按照經營者上年度供應居民用水第一、第二階梯的加權平均價格水平確定,并向下取舍精確到0.1元/立方米。加權平均價格計算公式為:加權平均價格=(執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階梯水價的水量×第一階梯水價+執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二階梯水價的水量×第二階梯水價)÷(執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階梯水價的水量+執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二階梯水價的水量)。
第二十條 非居民用水及特種行業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原則上水量分檔不少于三檔,依據《工業與城鎮生活用水定額》(河南省地方標準DB41/T 385-2020)設定并根據用水定額標準修訂情況及時調整。一檔水量為用水定額;二檔水量為超出用水定額20%以內(含20%)的部分,加價標準不低于一檔水價(不含水資源稅、污水處理費,下同)的0.5倍;三檔水量為超出用水定額20%以上的部分,加價標準不低于一檔水價的1倍。對“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行業,二檔水量加價標準不低于一檔水價的0.8倍,三檔水量加價標準不低于一檔水價的1.3倍。缺水地區可結合實際增設水量分檔并提高分檔加價標準。
第二十一條 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及特種行業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后增加的收入,應當主要用于管網和戶表改造、水質提升、彌補供水成本上漲等。
第二十二條 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用于補償供水固定成本,計量水價用于補償供水的運行維護費用等。
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兩部制水價時,計量水價應當同步實行階梯水價制度;對非居民用水及特種行業用水實行兩部制水價時,計量水價應當同步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 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地區可實行季節性水價。在旅游旺季或枯水期實行較高的價格,上浮幅度原則上不超過20%;旅游淡季或豐水期實行較低的價格,下浮幅度不超過10%。
第二十四條 城鎮供水應當實行裝表到戶、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行業用水等不同用戶應當分別裝表計量;共用一塊水表的,按照水表下各類用戶中水價最高的類別收取水費。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暫未抄表到戶由轉供水單位收取水費的,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按照政府規定供水價格執行,經營者應當盡快抄表到戶;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轉供水單位可以暫按照政府規定供水價格向經營者交納供水費用,并按照實際發生的購水成本,以協議約定方式由全體終端用戶公平分攤,并定期公示費用分攤情況。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等用水應當計量,相應水費和設施運行維護費用(含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及動力費用等應當通過收取的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決,并建立健全費用分攤相關信息公示制度,嚴禁以水費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
第二十六條 各地應當積極推進城鎮供水“一戶一表”改造,具備條件的應當安裝智能水表,為全面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及特種行業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創造條件。
經營者因實施抄表到戶增加的改造、運營和維護費用,計入供水成本。
納入縣級以上計劃用水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的用水戶,其計量設施安裝應當符合水資源遠程監控要求。
第四章 相關收費
第二十七條 新增建設項目用水必須裝表到戶。建設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及配套設備設施(含計量裝置、供水二次加壓調蓄設施等)的建設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
城鎮老舊小區供水改造工程費用由政府與居民、社會力量合理共擔,具體方式和分攤方案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和用水設備的安裝應當堅持建設單位自愿委托的原則。
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更新改造、維修維護等費用已由政府承擔的,不得再向用戶收取。
第二十八條 各地應當加快二次加壓調蓄供水設施改造,鼓勵依法依規移交給經營者實行專業運行維護。
建筑區劃紅線內的供水管道及配套設備設施(含供水二次加壓調蓄設施)經經營者參加驗收合格后,依法依規移交給經營者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的,經營者應當接收,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不得另行收費。
第二十九條 供水工程安裝及其他延伸服務(用戶產權范圍內的供水設施修理、維護、更換等),應當加快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嚴禁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除受用戶委托開展的建設安裝工程費用外,經營者及其所屬或委托的安裝工程公司不得收取供水開戶費、接入費、增容費等類似名目開戶費用及國家明令取消的開關閘費、竣工核驗費等類似名目工程費用。
第三十條 經營者或用戶自愿委托相關機構對水表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經檢定不合格的,檢定費用由經營者承擔,并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水表。
第五章 定調價程序和信息公開
第三十一條 城鎮供水價格由《河南省定價目錄》確定的定價機關制定或者調整,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水主管部門負責。
定價機關制定或者調整供水價格,應當依法履行成本監審、價格聽證、作出定調價決定、公告等程序。
第三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供水定期成本監審制度,定期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的基礎。
制定首個監管周期供水價格時,應當在該監管周期的前一年開展成本監審;之后應當在監管周期的最后一年開展成本監審。
第三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測算下一個監管周期需要調整的供水價格,提出制定或調整供水價格建議,報請定價機關審定。
消費者、經營者、供水主管部門及有關方面可以向定價機關提出定調價建議。
第三十四條 制定、調整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水平或定價機制時,應當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開展聽證。已建立價格聯動機制,平穩疏導上游價格變動的,可以不召開聽證會,但須提前5日發布相關信息或追溯執行。
第三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定調價方案或定價機制,采用價格審議委員會討論、辦公會議討論等方式進行集體審議,并報請定價機關作出制定、調整價格或定價機制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制定或者調整供水價格實行信息公開。在價格聽證前,經營者應當公開本單位有關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以及社會關注的其他有關水價制定或者調整的信息;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成本監審結論;定價機關制定、調整供水價格或定價機制的最終決定,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依據已經生效實施的定價機制制定或者調整具體價格水平的,應當在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決定實施前公開啟動定價機制的依據及理由。
第六章 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應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和企業門戶網站公示各類水價、延伸服務價格、代收費標準以及文件依據、服務咨詢電話、投訴舉報電話,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質檢測報告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和計量標準按時交納水費。用戶逾期不支付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戶承擔的水資源稅、污水處理費應當在收據中單獨列示。
環衛綠化、生態景觀、消防等用水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再生水,因條件限制需使用城鎮供水的,應當在指定地點定點取水,按照實際用水量支付水費。
城鎮經濟困難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據相關規定需要減免水費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經營者相應的水費補償。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的供水水質、水壓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要求。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用戶有權向供水主管部門投訴,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加強水質管理,確保安全可靠供水。
第四十一條 各級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供水服務行為監管,對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故障但未及時予以檢修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其供水價格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供水行業發展實際需要,適時對有關定價參數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價格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與本細則不相符的,按本細則執行。
河南省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鎮供水定價的科學性、合理性,加強供水成本監管,規范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供水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定價目錄》確定的定價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制定或者調整城鎮供水價格過程中的成本監審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供水定價成本,是指定價機關核定的城鎮公共供水經營者提供城鎮供水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
本辦法所稱城鎮公共供水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公共供水服務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辦法所稱城鎮供水,是指經營者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輸送,使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后供給用戶使用的水。
第四條 定價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定價權限范圍內的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工作,履行主體責任,對成本監審結論負責。具體工作由定價機關所屬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的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經營者城鎮供水業務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經營者城鎮供水業務正常需要,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社會公允水平。
第六條 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應當履行書面通知、資料初審、實地審核、集體審議、意見告知、出具報告等程序。
第七條 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期間原則上為開展成本監審時的前3個會計年度。經營者會計核算滿1年但不足3年的,以實有完整會計年度為監審期間。
第八條 核定城鎮供水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稅務等部門審計(審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手續齊備的會計憑證、賬簿,以及經營者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關資料為基礎。
第九條 定價機關應當對本級定價權限范圍內所有符合要求的經營者進行成本監審。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與核算城鎮供水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十一條 城鎮供水定價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和運行維護費。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是指與城鎮供水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折舊方法和年限計提的費用。
第十三條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與城鎮供水業務相關的軟件、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原值在有效期內的攤銷。
第十四條 運行維護費是指經營者維持城鎮供水業務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原水費、外購成品水費、動力費、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和其他運營費用。
(一)原水費是指經營者為保障本區域供水服務購入原水的費用(含原水預處理費用)。
(二)外購成品水費是指經營者為保障本區域供水服務外購成品水的費用。
(三)動力費是指經營者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輸送、制水生產及輸配凈水(含二次加壓調蓄)所需動力的費用。
(四)材料費是指經營者提供供水服務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等費用,包括用于制水過程中的各種藥劑和凈化材料消耗、機物料消耗。
(五)修理費是指經營者因自行組織大修、搶修、日常檢修、事故應急發生的材料消耗、事故備品備件和委托外部社會單位檢修需要企業自行購買的材料費用,以及為維持供水正常運行所進行的外包修理活動發生的檢修費用,不包括企業自行組織檢修發生的人工費用。
(六)職工薪酬是指經營者為獲得職工所提供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報酬以及相關支出。包括工資總額(含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以及勞務派遣、臨時用工支出。
(七)其他運營費用是指經營者提供正常供水服務發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費用。主要包括:
1.生產經營類費用。包括水質檢測和監測費、代收手續費、計量器具檢定與更換費、管網檢測費、計量檢測費等。
2.管理類費用。包括辦公費、會議費、交通費、水電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
3.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包括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4.其他費用。包括低值易耗品攤銷、管理信息系統維護費等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城鎮供水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的費用。
(二)與經營者城鎮供水業務無關的費用,以及雖與供水業務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三)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出售和報廢的凈損失。
(四)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計提準備金和公益廣告、公益宣傳等各類廣告費用。
(五)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六)對外投資等支出。
(七)其他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
第三章 定價成本和有效資產核定
第十六條 與城鎮供水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資產的原值,參照合理規模,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確定。按照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資產原值根據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資產價值核定。在所構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財務費用,可計入所構建的固定資產原值。已投入使用但未經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或未竣工決算的資產,可按賬面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或者攤銷費用。
已提足折舊仍在使用、未投入實際使用的、由政府補助或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以及資產評估增值的部分不計提折舊或者攤銷費用。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按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計入定價成本。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確定,原則上按照不低于本辦法規定的分類折舊年限(見附表)據實核定。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3%確定,不能回收的管道殘值率可按零核定。
第十八條 無形資產攤銷費,按照無形資產原值,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內平均分攤計入定價成本。
(一)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土地使用權費,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土地使用權費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平均分攤。征用與城鎮供水業務無關的土地所發生的土地使用權費不計入定價成本。
(二)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政府規定允許計入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平均分攤;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以30年為分攤年限。
(三)其他無形資產,有明確受益年限的按照受益年限平均分攤,沒有明確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平均分攤。
第十九條 原水費及外購成品水費,原則上按照監審期間最后一年實際發生費用計入定價成本。必要時,可以對提供成品水的獨立制水公司進行成本調查。
第二十條 動力費、材料費、修理費,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經營者監審期間年平均費用核定計入定價成本。但修理費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與城鎮供水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包括按照規定應由經營者負責運行維護的用戶資產)的2%;超過上限標準的,經營者應當證明其合理性,具體數額經評估論證后確定。特殊情況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次性費用過高的,應按照預計受益年限分攤計入定價成本;受益年限不明確的,分攤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第二十一條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核定的職工人數和平均工資確定。
1.職工人數,定員標準上限為15人/萬立方米(日生產能力)。經營者監審期間最后一年實有在崗職工人數低于定員標準上限的,按照定員標準上限和實有在崗職工人數的算術平均值核定;實有在崗職工人數超過定員標準上限的,按照定員標準上限核定,2024年底前可按不高于17人/萬立方米控制。日生產能力低于1萬立方米的,按1萬立方米核定職工人數。
2.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按照監審期間最后一年在崗職工實際平均水平確定,但最高不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監審期間最后一年公用事業行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3.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按照一定年限平均分攤計入定價成本,分攤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4.勞務派遣、臨時用工性質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資總額內的,在不超過國家有關規定范圍內據實核定。
第二十二條 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含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監審期間最后一年企業實繳基數確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其中,職工福利費計算比例不高于14%,工會經費計算比例不高于2%,職工教育經費計算比例不高于8%;經營者為事業單位的,職工福利費計算比例不高于2.5%。
應當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其他運營費用。
(一)生產經營類費用。水質檢測和監測費、代收手續費、計量器具檢定與更換費等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年平均值核定。
(二)管理類費用。會議費、交通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非生產性費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年平均值核定。業務招待費最高不超過監審期間供水銷售年平均收入的0.5%;經營者為事業單位的,其公務接待費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公務費的2%。
(三)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以監審期間最后一年實際水平核定。
(四)其他費用。低值易耗品等攤銷費按照規定的攤銷年限,采用直線攤銷法核定。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獲得的政府補助,用于購買固定資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核定;用于補助專門項目的,直接沖減該項成本;未明確規定專項用途的,應當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五條 其他業務成本應當單獨核算,不計入定價成本。其他業務與城鎮供水業務共同使用資產、人員或者統一支付的費用,依托城鎮供水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因從事供水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等,不能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應當將其他業務收入按一定比例沖減成本。該比例可以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員數量比、資產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第二十六條 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指經營者投資形成的制水、輸配水的工程設施設備以及其他與城鎮供水業務相關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
(一)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凈值,根據監審期間最后一年可計提折舊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期末數所對應的賬面凈值核定。以下資產不得納入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范圍:
1.與城鎮供水業務無關的、未投入實際使用的固定資產。
2.不能提供價值有效證明的固定資產。
3.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等投資形成的資產。
4.固定資產評估增值部分。
5.其他不應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
(二)可計提收益的無形資產,主要包括軟件、土地使用權等,根據監審期間最后一年可攤銷計入定價成本的無形資產期末數所對應的賬面凈值核定。
(三)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指經營者為提供城鎮供水服務,除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以外的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周轉資金,按照不高于成本監審期間運行維護費年平均值的1/6核定。
第二十七條 供水量和漏損率。
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損率)。
取水量包括取用原水量和外購成品水量。原水量指經營者實際取用的全部原水量;外購成品水量指經營者實際從外部購入的全部成品水量。
經營者自用水率原則上據實核定,最高不得超過水廠設計水量的8%。漏損率原則上按照《城鎮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CJJ92)確定的一級評定標準計算,漏損率高于一級評定標準的,超出部分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具體核算方法或者標準的其他費用項目,低于社會公允水平的,據實核算;明顯超出社會公允水平的,按照社會公允水平核算。
第四章 經營者義務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水價格成本監管要求,每年6月底前向當地定價機關所屬價格主管部門及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供水業務成本和收入等數據。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定價機關及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審工作,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其所要求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賬簿、科目匯總表等相關文件資料和電子原始數據,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會公允水平確定關聯方交易價格。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成本監審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定價機關所屬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提供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所需資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按照成本監審書面通知要求和規定表式核算填報的成本報表,主要成本項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費用分攤方法及其相關依據;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
(三)設計供水量、實際供水量、出水水質標準、燃料動力和材料消耗量以及相關的統計報表;
(四)成本監審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成本監審要求,向監審人員開放查詢各類材料的權限,及時提供相關情況,反饋詢問意見。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拒絕提供、虛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的,定價機關所屬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中止成本監審、按照從低原則核定城鎮供水定價成本。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一監審周期單位供水定價成本的50%核定本監審周期供水定價成本,由此產生的定價成本減少不能在后續監審周期內彌補,同時將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或者行業標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