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晨報訊(記者 房延彥)你平常按時繳納水費嗎?如果答案是“不”,你要改改這個習慣了。
6月20日至21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其中規定:欠費用戶在收到繳費通知15日后,無正當理由仍未能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對欠費用戶停止供水,并對欠費用戶按日加收應繳水費3‰的滯納金。
該《條例》將在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
逾期不繳納水費將收滯納金
“用戶應當按月繳納水費,供水企業應當按月逐戶查驗水表,收繳水費。”《條例》規定,用戶逾期未繳水費的,供水企業應當向欠費用戶發出繳費通知并送達到戶。
欠費用戶收到催繳水費通知后,應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繳納水費。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繳納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說明。
如果一戶沈陽市民當月的水費是100元,逾期一個月未繳水費,那么將要付出滯納金9元錢,這相當于多用了將近5噸水。
非居民用戶實行“階梯水價”
按照《條例》規定,非居民用戶用水將實行分類計費,按照實際用水性質和用水量繳納水費。用水性質沒有分類計量的,按其中用水類別最高價計收水費。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相關部門將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這種對用水實行分類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就是所謂的“階梯水價”,這種做法可以鼓勵非居民用戶節約用水。
停水未通知最高罰款2萬
按照《條例》規定,城市供水企業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需暫停供水的,應當至少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緊急搶修的除外。
同時,供水設施發生臨時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接到報告后應及時到達現場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水。超過24小時不能供水的,應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擅自停止供水的;停水未履行通知義務的;未能按照規定及時搶修供水設施故障的;未能按照規定時限恢復供水的,有關部門將責令其改正,并處以2000元~2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