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修改草案)》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要根據季節變化,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至少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如果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沒有能力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應當委托專業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中安在線訊 據市場星報報道,6月29日,合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聽取了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常先米作的關于《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修改草案)》的說明。記者了解到,已實施近十年的《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已不能滿足調整供用水關系的發展需要,提請修改。
“隨著高層建筑越來越多,二次供水管理存在較多問題”。據常先米介紹,為解決問題,保障供水安全,《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修改草案)》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要根據季節變化,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至少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如果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沒有能力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應當委托專業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從事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人員要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合格后才能上崗。
此外,城市供水企業要按照規定檢測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并定期向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對于市民關注的水費繳納事宜,《條例(修改草案)》規定,自水費產生之日起30日內,用戶未繳納水費,供水企業應當予以催告。自水費產生之日60日起,如果用戶無正當理由未交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按日加收欠費額千分之三的違約金,并停止供水。不過,當被停止供水的用戶按照規定交納全部拖欠水費,及時支付違約金后,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18小時內恢復供水。
此外,用戶不得擅自更換水表,如果對結算水表讀數有異議,可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校表申請。城市供水企業自收到申請15日內,提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驗。 來源:中安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