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省政府法制辦對外發布《江西省水資源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對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的控制措施、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落實及監督、計劃用水管理、用水定額、水平衡測試、節水“三同時”制度、水資源論證制度實施等方面作出規定。
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可在8月5日前通過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二處(郵政編碼:330046),或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fgm@jxfazhi.gov.cn。
禁止開采深層承壓水
《征求意見稿》明確,開發、利用地表水,應當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要求,禁止超采、濫采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質環境災害的發生。禁止開采深層承壓水,發生嚴重干旱、重大水污染事故、城鄉飲水安全受到威脅等特殊情況時除外。
在地下水超采地區或開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地區,應當劃定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
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對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限期封閉。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對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審批機關削減開采量,實現地下水開采和補給平衡。禁止利用廢、污水補給地下水。
新建項目應配建節水設施
《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用水戶和其他用水大戶(以下統稱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目標、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的用水記錄,核定用水單位的年度用水計劃。
用水單位用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年度計劃用水量。用水量高于年度計劃用水量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進行節水改造;限期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仍不能達到標準的,對其超用部分實行加價收費,并可以核減其下一年度用水量。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采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應當納入主體工程投資概算。
另外,依法取得水權的單位和個人,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其節約的水資源。
對水功能區進行限制納污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政府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結合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和其他主要污染源進行調查,提出整治方案,責令排污口設置單位限期封閉排污口、停止排污并恢復原狀。有關單位不得拒絕、拖延。
有供水功能水庫禁辦畜禽養殖場
水庫功能調整作為飲用水水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措施。
在有供水功能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投餌養殖、人工種植、開辦畜禽養殖場等污染水質的活動。
城鎮建設不得填堵具有調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溝汊;確需填堵的,建設單位應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等量等效替代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污水人工濕地處理設施、生物濾池設施及接觸氧化池處理設施。
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及其限制納污指標要求,經論證后,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在公共排污管網覆蓋范圍內,排污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向江河、湖泊、水庫排放未經達標處理的污水和廢水。
出現4情形之一應停止審批新增取水口排污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水資源、水環境監測體系,健全監測制度,統一規劃監測站點建設,加強水功能區、跨行政區界河、飲用水水源地等重點水域監測,共享監測信息。
跨行政區域界河斷面水資源監測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測結果定期向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通報。跨行政區界河斷面水資源監測指標不達標時,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下級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
水功能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審批該水功能區內的新增取水和排污口,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和通報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相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水功能區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區域地下水位明顯下降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飲用水源地重點污染物超標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脅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及時通知取水單位采取相應的防范和處置措施,并向同級行業主管部門通報。來源: 新法制報(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