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曾明建議,將《蘭州市城市供水條例》列入2015年的立法計劃。
2014年年底舉行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格外引人關注。上月26日,市人大代表針對蘭州飲用水安全的一場專題詢問會讓蘭州供水安全問題再度成為熱點話題。
“《蘭州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請問近期市政府對該管理辦法有沒有進行修訂或將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計劃,以加強對飲用水安全的監管?”詢問會上,蘭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市人大代表曾明首先發問,這個看似平常的問題卻直指蘭州供水安全的要害。
上月31日上午,曾明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詳細解釋了他為什么要在專題詢問會上提出這樣一個問題。“4·11”自來水污染事件后,蘭州的經驗教訓是什么?蘭州又該如何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的事件呢?面對記者的提問,曾明開門見山,直接指出了問題的癥結。曾明說:“蘭州城市供水安全目前存在的關鍵問題,是缺少一部地立性法規。”
曾明告訴記者,2010年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蘭州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從2010年7月1日施行至今已經4年多了。上月28日閉會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蘭州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已經超過兩年,接下來要么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要么就得廢止。
曾明說,蘭州作為一個省會城市,沒有一部供水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該如何保障飲用水的安全?這將是一個十分尷尬的問題。目前,全國很多城市都出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地方性法規,同樣是西部城市,南寧、西安、銀川、包頭的城市供水條例都已出臺并且開始實施,蘭州市必須盡快將城市供水條例的制定列入立法計劃。
曾明說,“在前幾天的詢問會上,市政府有關負責人說有關部門正在開展立法的前期調研工作,但《蘭州市城市供水條例》目前仍未列入立法計劃。作為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員,我希望政府相關部門盡快完成立法的前期調研和法規的起草工作,并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將《蘭州市城市供水條例》列入2015年的立法計劃。”(記者方言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