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7月3日電 未按規(guī)定繳納水費,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擅自拆除、改裝或者前一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或將面臨一定金額的罰款。記者從福建省住建廳獲悉,《福建省城市供水條例》已經列入今年省人大立法調研項目,爭取明年出臺,目前《福建省城市供水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稿)已經出爐,并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稿,新建項目的供用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建設,符合設計規(guī)范要求的,供水企業(yè)應當提供供水服務。已建項目的供用水設施不符合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要求的,當地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供用水設施改造,用戶應當配合。
城市供水企業(yè)應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施檢修、發(fā)生災害或緊急事故需全面停水2日以上的,地方政府應當組織供水企業(yè)等相關單位采取臨時供水措施。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未按照規(guī)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fā)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罰款。
征求稿也明確,用戶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水費,超過規(guī)定期限不交的,按日加收3‰的違約金;拖欠2個月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yè)有權采取限制用水措施。而用戶存在拖欠水費、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在供水價格方面,城市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贏利、節(jié)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征求稿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供水價格的成本監(jiān)審,當價格與成本明顯背離時應及時啟動價格調整程序。因承擔公益任務、價格不到位等政策性原因造成城市供水企業(yè)虧損,或因責任單位不明的水源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造成的額外支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貼。
福建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相關行業(yè)可針對當前城市供水行業(yè),特別是供水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7月7日,收集意見郵箱:jstcjc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