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6日,我報曾以《盜水現象嚴重,每年損失千萬,市自來水公司擬狀告不法用戶》為題,反映我市盜水現象猖獗的情況。今天,我們欣喜地得知,盜水現象已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12月8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司法局和太原市建設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打擊盜用城市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這標志著我市對城市供水的法制化管理有了突破性的進展。
?????????????????????????????偷水之怪現狀
用水事關千家萬戶,用水交費理所當然,但少數個人和單位卻長期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逃避交費。以下是發生在我市的一些奇怪現象:
1998年,供水部門進行城市供水管網改造時,對尖草坪區柏楊樹地段的管道進行大修。路面挖開了,沉寂地下數十年的供水管道重見天日,但眼前的景象卻令人吃驚:水表前的主管道上,私接的盜水管道密如蛛網,大量的自來水從水表前直接流走。據事后調查,這些銹跡斑斑的私接管道,歷史上竟可以追溯到“文革”時期!也就是說,幾十年來,這里的相當一部分用戶就一直在無償用水!更讓人驚訝的是,盜水行為公諸于世后,這些盜水者非但不思悔改,反而群起阻攔施工人員對管道進行移位更改,導致管道更改工作一度陷入停頓。
迎新街地區商業街有75個用水戶,其中飯店、桑拿浴園、洗腳屋等用水大戶有30戶,其他45戶也均為經營性門店,但由于這些用戶在水表前偷接旁通水管,市自來水公司的水表成了擺設,水表上顯示,各經營戶每月的平均用水量僅有兩三噸,明顯與實際用水量不符。
據了解,消火栓因口徑大,又無計量水表,成為許多盜水者下手的目標,不僅有單位和個人利用水罐車從此處盜水,部分桑拿浴園、飯店還偷偷買來消防專用水帶,乘著夜深人靜,打開消火栓,直接通過水帶將水注入浴園或飯店內部的蓄水池。
食品街某賓館的水表每隔一段時間,讀數就會突然減少,2003年10月15日,供水稽查人員經過兩夜蹲守,將正在拆開水表、倒撥讀數的一名員工抓獲。
?????????????????????????????盜水危害嚴重
供水部門檢查發現,目前我市的盜水方式主要有如下幾種: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私接管道盜水;擅自啟用消火栓和無表防險裝置盜水;拆除、改裝、偽造、損壞用水計量裝置等。
為整頓供水市場秩序,2003年7月底,市自來水公司成立了專門的行政執法部門——太原市自來水公司供水稽查處。供水稽查處成立不到半年,就查出盜水案件近百起,追繳水費數十萬元。據執法人員講,由于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隱蔽性很強,被發現的百起案件僅僅是冰山一角,實際情況要更加嚴重。
據市自來水公司不完全統計,我市每年因盜用水造成的水量損失高達478.29萬立方米,按調價前的水價計算,城市供水每立方米應收金額2.0908元計(其中自來水平均水價1.628元/立方米、公用事業附加費0.1628元/立方米、污水處理費平均價格0.3元/立方米),損失金額高達1000萬元。
盜水不僅容易損壞管網,造成跑水事故,損壞防災防險裝置,嚴重者還會形成地基被侵蝕、房屋道路被沖壞等二次災害事故。由盜水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僅使作為企業的供水部門不堪重負,更給我市財政帶來了沉重的負擔。
?????????????????????????????財政為盜水買單
為緩解太原市用水緊張的狀況,省、市政府投入了上百億元進行“引黃濟并”工程建設,這些投資主要通過銀行貸款解決,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水費回籠獲得。
10月30日,引黃工程順利引水到太原并成功并網運行后,首期供水能力為每日40萬立方米。由于該工程引水距離長達286公里,且70%以上路程是穿山隧道或管道輸水,運營成本較高,每立方米水價光運行成本就高達5.87元。為了減輕市民負擔,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將供應市區的引黃水按2.28元/立方米的價格收費,引黃水經過呼延水廠處理后,并入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網,再經城市供水管網售出,自來水平均價格為2.5元/立方米。自來水售價與實際成本價之間的差價主要靠政府的財政補貼平衡,僅此一項,每年就需補貼3億多元。如果盜水現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大量水費繼續流失,受水費的逐步提高和黃河水并網后的高運行成本的影響,城市供水需要大量財政補貼,這將給我市財政帶來沉重的負擔。
如果一味地容忍竊水者胡作非為,就等于讓政府為竊水者買單。
?????????????????????????????盜水原因簡析
盜用城市供水使不法分子獲得了巨額的非法利潤,并給國家資源、社會公眾利益、地方財政和供水企業都造成了相當大的危害和損失,但一直得不到有力的打擊,這主要應歸咎于以下三個原因。
其一是政策依據的力度不足。在《關于打擊盜用城市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出臺之前,《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是我市規范供用水秩序的主要依據。該《辦法》于1999年8月頒布,對規范我市的供水生產經營、維護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由于《辦法》以正面管理為主,其中有關違法用水的懲處條款都僅限于“責令改正”和“罰款”等行政處罰范疇,對已構成犯罪的盜水違法行為未能作出明確的界定,因而在實踐中無法依據其對這些違法行為進行應有的打擊和懲治,即使按《辦法》規定的處罰上限予以處理,也只能是“重罪輕罰”,不能對犯罪分子起到有效的震懾和打擊,造成了打擊違法犯罪的“盲點”。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了這個空子有恃無恐地作案,甚至聚眾圍攻行政執法人員,暴力沖擊執法機關等野蠻抗法事件。
其二是整個社會對盜用城市公共供水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在我國推行多年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供水、供電、供氣都屬于福利性事業,即便到今天,很多人都缺乏“水是商品”的觀念。人們提起盜竊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都非常痛恨,但因為沒有認識到水也是一種財物,面對盜用水的行為,好多人都習慣性地將其與“占小便宜”畫上等號,對違法盜用水的性質、危害認識不足,認為“竊水不算偷”。
其三是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較為隱蔽,所以,小到個人家庭,大到某些單位,盜水現象相當普遍。
?????????????????????????????《通告》明確性質
《關于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的出臺,為我市依法對城市供用水進行全方位的法治化管理,推動城市供水事業的長足發展和引黃水的順利運營打下了堅實的法治基礎。
《通告》第一條規定,下列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依法屬于盜竊行為:
1?未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私接管道盜水的;
2?繞越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用水計量裝置盜水的;
3?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4?拆除、偽造或開啟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水計量裝置封印盜水的;
????5?改裝、損壞、倒裝供水計量裝置使其少計量或不計量盜水的;
????6?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道系統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通的;
????7?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8?用其他方式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通告》還明確提出了對盜水行為的處罰規定。即盜水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處罰。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山西省公安廳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具體數額的規定執行。此外,因隱瞞真相騙取批準或擅自改變用水性質造成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水費損失、教唆他人盜用城市公共供水、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違法為他人盜水提供條件或幫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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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兩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兩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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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水之怪現狀
用水事關千家萬戶,用水交費理所當然,但少數個人和單位卻長期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逃避交費。以下是發生在我市的一些奇怪現象:
1998年,供水部門進行城市供水管網改造時,對尖草坪區柏楊樹地段的管道進行大修。路面挖開了,沉寂地下數十年的供水管道重見天日,但眼前的景象卻令人吃驚:水表前的主管道上,私接的盜水管道密如蛛網,大量的自來水從水表前直接流走。據事后調查,這些銹跡斑斑的私接管道,歷史上竟可以追溯到“文革”時期!也就是說,幾十年來,這里的相當一部分用戶就一直在無償用水!更讓人驚訝的是,盜水行為公諸于世后,這些盜水者非但不思悔改,反而群起阻攔施工人員對管道進行移位更改,導致管道更改工作一度陷入停頓。
迎新街地區商業街有75個用水戶,其中飯店、桑拿浴園、洗腳屋等用水大戶有30戶,其他45戶也均為經營性門店,但由于這些用戶在水表前偷接旁通水管,市自來水公司的水表成了擺設,水表上顯示,各經營戶每月的平均用水量僅有兩三噸,明顯與實際用水量不符。
據了解,消火栓因口徑大,又無計量水表,成為許多盜水者下手的目標,不僅有單位和個人利用水罐車從此處盜水,部分桑拿浴園、飯店還偷偷買來消防專用水帶,乘著夜深人靜,打開消火栓,直接通過水帶將水注入浴園或飯店內部的蓄水池。
食品街某賓館的水表每隔一段時間,讀數就會突然減少,2003年10月15日,供水稽查人員經過兩夜蹲守,將正在拆開水表、倒撥讀數的一名員工抓獲。
?????????????????????????????盜水危害嚴重
供水部門檢查發現,目前我市的盜水方式主要有如下幾種: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私接管道盜水;擅自啟用消火栓和無表防險裝置盜水;拆除、改裝、偽造、損壞用水計量裝置等。
為整頓供水市場秩序,2003年7月底,市自來水公司成立了專門的行政執法部門——太原市自來水公司供水稽查處。供水稽查處成立不到半年,就查出盜水案件近百起,追繳水費數十萬元。據執法人員講,由于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隱蔽性很強,被發現的百起案件僅僅是冰山一角,實際情況要更加嚴重。
據市自來水公司不完全統計,我市每年因盜用水造成的水量損失高達478.29萬立方米,按調價前的水價計算,城市供水每立方米應收金額2.0908元計(其中自來水平均水價1.628元/立方米、公用事業附加費0.1628元/立方米、污水處理費平均價格0.3元/立方米),損失金額高達1000萬元。
盜水不僅容易損壞管網,造成跑水事故,損壞防災防險裝置,嚴重者還會形成地基被侵蝕、房屋道路被沖壞等二次災害事故。由盜水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僅使作為企業的供水部門不堪重負,更給我市財政帶來了沉重的負擔。
?????????????????????????????財政為盜水買單
為緩解太原市用水緊張的狀況,省、市政府投入了上百億元進行“引黃濟并”工程建設,這些投資主要通過銀行貸款解決,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水費回籠獲得。
10月30日,引黃工程順利引水到太原并成功并網運行后,首期供水能力為每日40萬立方米。由于該工程引水距離長達286公里,且70%以上路程是穿山隧道或管道輸水,運營成本較高,每立方米水價光運行成本就高達5.87元。為了減輕市民負擔,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將供應市區的引黃水按2.28元/立方米的價格收費,引黃水經過呼延水廠處理后,并入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網,再經城市供水管網售出,自來水平均價格為2.5元/立方米。自來水售價與實際成本價之間的差價主要靠政府的財政補貼平衡,僅此一項,每年就需補貼3億多元。如果盜水現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大量水費繼續流失,受水費的逐步提高和黃河水并網后的高運行成本的影響,城市供水需要大量財政補貼,這將給我市財政帶來沉重的負擔。
如果一味地容忍竊水者胡作非為,就等于讓政府為竊水者買單。
?????????????????????????????盜水原因簡析
盜用城市供水使不法分子獲得了巨額的非法利潤,并給國家資源、社會公眾利益、地方財政和供水企業都造成了相當大的危害和損失,但一直得不到有力的打擊,這主要應歸咎于以下三個原因。
其一是政策依據的力度不足。在《關于打擊盜用城市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出臺之前,《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是我市規范供用水秩序的主要依據。該《辦法》于1999年8月頒布,對規范我市的供水生產經營、維護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由于《辦法》以正面管理為主,其中有關違法用水的懲處條款都僅限于“責令改正”和“罰款”等行政處罰范疇,對已構成犯罪的盜水違法行為未能作出明確的界定,因而在實踐中無法依據其對這些違法行為進行應有的打擊和懲治,即使按《辦法》規定的處罰上限予以處理,也只能是“重罪輕罰”,不能對犯罪分子起到有效的震懾和打擊,造成了打擊違法犯罪的“盲點”。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犯罪分子也正是利用了這個空子有恃無恐地作案,甚至聚眾圍攻行政執法人員,暴力沖擊執法機關等野蠻抗法事件。
其二是整個社會對盜用城市公共供水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在我國推行多年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供水、供電、供氣都屬于福利性事業,即便到今天,很多人都缺乏“水是商品”的觀念。人們提起盜竊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都非常痛恨,但因為沒有認識到水也是一種財物,面對盜用水的行為,好多人都習慣性地將其與“占小便宜”畫上等號,對違法盜用水的性質、危害認識不足,認為“竊水不算偷”。
其三是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較為隱蔽,所以,小到個人家庭,大到某些單位,盜水現象相當普遍。
?????????????????????????????《通告》明確性質
《關于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的出臺,為我市依法對城市供用水進行全方位的法治化管理,推動城市供水事業的長足發展和引黃水的順利運營打下了堅實的法治基礎。
《通告》第一條規定,下列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依法屬于盜竊行為:
1?未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私接管道盜水的;
2?繞越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用水計量裝置盜水的;
3?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4?拆除、偽造或開啟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水計量裝置封印盜水的;
????5?改裝、損壞、倒裝供水計量裝置使其少計量或不計量盜水的;
????6?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道系統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通的;
????7?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8?用其他方式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通告》還明確提出了對盜水行為的處罰規定。即盜水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處罰。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山西省公安廳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具體數額的規定執行。此外,因隱瞞真相騙取批準或擅自改變用水性質造成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水費損失、教唆他人盜用城市公共供水、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違法為他人盜水提供條件或幫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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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兩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兩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本報記者 常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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