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排污破壞水環境者,經環保部門處罰后,不停止違法行為或逾期不改正的,環保部門可“按日處罰”,每日罰款1萬元。這是9月23日提請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一條硬性規定。
為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環境,《條例草案》規定對違法排污破壞水環境者作出嚴厲處罰:設置或變更排污口未經批準的,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發生水污染事故后瞞報、漏報和故意拖延的當事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等等。《條例草案》還對政府部門防治水污染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剛性規定:湖北省全省實行水環境質量行政首長負責制和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將水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政府及行政首長工作業績的重要內容;在長江、漢江、清江流域逐步推行跨市(州)、縣交界斷面水體水質考核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