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月1日開始,《河北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開始實施。
農業生產用水超限額需繳納水資源費
辦法規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流、洼淀、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下列情形外,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水的;在城鄉供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因居民家庭生活需要分散取水的;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特別規定,農業生產取水量在規定限額內的,不繳納水資源費。取水量超過農業生產用水限額的,超過部分由取水單位或個人繳納水資源費。
嚴重超采區取用地下水將3倍征收水資源費
辦法強調,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取水。超計劃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對取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1.5倍征收;對取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2倍征收;對取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3倍征收。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水的,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4倍追繳水資源費。
經批準在地下水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的,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2倍征收,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的,按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3倍征收。
嚴重拖欠水資源費將責令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月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河北省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按通知單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不得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違反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取水。阻礙水資源費征收、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