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向社會發布了《衡水市市區供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記者注意到,在舊的供水管理辦法里沒有提及、曾經引起諸多爭議的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問題,在新供水管理辦法里明確規定由產權人負責。
城市“二次供水”問題普遍存在,但在衡水2000年出臺的《衡水市市區供水管理暫行辦法》里,只籠統規定:“城市供水管網末梢的設計水壓應大于0.14兆帕”,對“二次供水”問題并沒有提及,反而是2006年出臺的《衡水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供水企業已經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的,二次加壓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運行費用由供水單位負擔”。
2007年,衡水市寶康小區170戶居民聯名起訴衡水市自來水公司,要求自來水公司保證該小區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其依據就是《衡水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里的有關規定。(本報曾報道)雖然該起事件最后以自來水公司的暫時妥協而告結束,但是政府文件對“二次供水”沒有明確界定的問題卻凸顯出來。
2010年9月1日,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向社會發布了由衡水市水務局起草的《衡水市市區供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記者注意到,在這份新的供水管理辦法里明確規定:“新建或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由產權人自行維護和運行管理”。
記者另外注意到,在新的供水管理辦法里刪除了有關“城市供水水價應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合理盈利’的原則規定”的內容,同時增加了“城市供水工程建設資金,除國家投資外,可采取地方自籌、利用國內外資金和受益用戶共同籌措等多種渠道解決”的內容。
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在發布“關于向社會各界征集《衡水市市區供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時說:“懇請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并于2010年9月9日前來電(聯系電話:2036995)或通過電子郵件告知(電子郵箱:fazhiban_2009@163.com)。”